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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社区服务教育培训协会 会费收缴和使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5/5/13 15:34:00

依据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并结合本协会的《章程》,河北省社区服务教育培训协会对现行的会费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为了规范河北省社区服务教育培训协会会费和服务费的收支管理,保障会员的权益,根据《河北省社区服务教育培训协会章程》,结合协会的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社区服务教育培训协会建立独立的收支账目,全面准确地反映会费收支状况。

第三条 费用收支及其账目设立应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制度。

第四条 本会会员必须履行缴纳会费的义务。

第五条 会费由单位会员会费和个人会员会费构成。

第六条 会费标准:

收取会费的原则是取之有度,用之得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协会章程,会费标准应切实遵循“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依据工作成本”的原则确定,同一社团对同类会员收取会费应统一标准,鉴于会员单位性质不同,分别收取会费。会费标根据协会实际情况,经会员大会讨论通过

(一)会费标准:

副会长、副会长单位        每年缴纳会费2200元;

理事、理事单位          每年缴纳会费1200元;

团体会员              每年缴纳会费600元;

个人会员              每年缴纳会费100元。

(二)基本服务项目:

1.个人会员:

1)参加本会组织的政策法规宣讲、业务培训、心理健康培训等活动

2)参加本会组织的相关研讨会、论坛、推介会等宣传活动

3)获得协会发布的行业信息和资源;

4)参加本会会员大会,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

2.团体会员:

在享有个人会员服务的基础上,另外享有以下2项服务:

1)参与本会组织的行业标准制定、修订等工作

2)参与本会组织的有关课题研究、项目开展等活动的申报、推荐

3.理事、理事单位

在享有团体会员服务的基础上,另外享有以下3项服务:     

1)在协会信息平台上免费为理事、理事单位做宣传报道;

2)参与本会重要工作的研究讨论,共同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3)优先安排参加本会组织的重要交流活动,作为嘉宾受邀出席相关活动。    

4.副会长、副会长单位

在享有理事单位服务的基础上,另外享有以下2项服务:

1)协助其向政府有关部门申报项目,加强与其他协会、商会的联系;

2)代表本会参与有关社会活动,担任主持人或主讲人,获得推介企业与个人展示的机会。

第七条 会费按年度收缴。会费缴纳时间为会员单位的入会时间。如某单位2020年3月1日入会,会费缴纳时间即为每年的3月1日。

其余项目按照协会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交纳会费是每个会员的应尽义务,会费收取实行年度一次性缴清,本会将按时向会员发出本年度会费缴纳通知,各会员应在每年入会日前到本会秘书处缴纳会费,由本会秘书处统一出具“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并加盖本会财务专用章,各会员应按标准、主动及时缴纳、不得拖欠,1年不缴纳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八条 非会员单位参加协会业务活动,按相关规定收取活动经费。

第九条 会费的管理与使用:

1.会费的管理与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厉行节约,加强审计,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2.会费收支统一由协会财务收管,协会收取会费,应按照规定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专用收据》。配备专职财务人员,单独设立账册,每年向理事会公布会费收支情况,并接受会员的监督。

3.会费的支出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平调、挪用。

4.会费的使用严格按照《河北省社区服务教育培训协会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用于本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主要开支包括:协会的办公经费、房租及日常管理费用;协会专职及兼职人员的薪酬劳务费、福利社会保障等;会员大会、理事会以及其它以协会名义召开的会议费用;组织行业调查研究咨询服务;行业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活动;协会内部刊物网站的运营费用;以及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的其它必要支出。

5.协会常设机构日常工作支出实行主管领导(会长)负责制,专人审批;大项支出如设备购置,或捐助项目等超出会费开支规定范围的,要经理事会讨论决定。

6.会费按照使用项目,合理开支,厉行节约,专款专用。

7.建立财务公开制度,定期公开会费收支情况。

第十条 费用的监督

1.会费和服务费的收支使用要接受会员的监督,按章程规定每年向理事会,每届向会员大会报告情况。

2.协会组织财务审计期间:年检的财务审计,应对年度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换届财务审计,应于换届大会召开前进行,审计内容为该届理事会任期内的财务情况;变更法定代表人、秘书长的财务审计,应对被更换者任职期间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单位变更名称的财务审计,应对该单位当年的财务情况进行审计。

3.协会组织财务审计应由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事务所进行,应遵循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严格审计程序,并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的财务审计报告格式文本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

4.协会财务审计情况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河北省社区服务教育培训协会第二次会员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社区服务教育培训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河北省社区服务教育培训协会

20253月28日

本文链接:http://www.hbsfjp.org.cn/news/2025-5-13/3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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